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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0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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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做好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有效发挥教育统计在了解校情、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工作体系,执行教育部、江苏省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的有关资料、数据;

  (二)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学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三)依法、及时、准确完成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统计工作任务,为学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四条 承担学校教育统计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制度,保证统计资料来源有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并妥善保存统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提供开展教育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第六条 教育统计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分析依据外,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教育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法规,领导和部署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上级部门要求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实施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监测,服务学校决策。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办公室设在校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收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资料,为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发展状态评估提供依据;

  (三)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服务学校战略管理和科学决策;

  (四)组织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五)负责对各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七)负责组织统计人员学习培训;

  (八)负责与教育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是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核实、汇总和上报与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并报送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交叉审核、备案;

  (二)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并及时报送分管院领导;

  (三)完成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报表专项内容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负责的统计数据与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原始记录,做好本部门统计台账;

  (五)督促、支持统计人员学习掌握教育事业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六)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条 各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统计任务。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教育事业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规范管理统计资料。加强对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执行台账管理制度,对各类统计报表的原始记录及时备案与归档。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三)科学分析统计资料。强化分析运用,及时分析、挖掘统计数据和资料,向所在部门和学校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统计数据的管理及发布

  第十一条 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授权,依法依规统一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校教育事业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并及时做好备案、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印章,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统计原始数据的台帐制度。统计原始数据要出之有据,并要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妥善保存,做到每笔原始数据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字,需要使用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时,综合性数据应以学校年度义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责任与奖励

  第十七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统计人员对向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所填报的统计数据负有管理、审核责任,须在报送的书面统计报表上签名并盖章。

  第十八条 对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或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单位或统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而影响统计工作的单位或统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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