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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师的职业困境及出路

所属栏目: 幼儿园教育论文  更新时间:2018-05-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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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独特的基础性价值及重要地位已毋庸置疑。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幼儿教师队伍来保障,广大的幼儿园教师就是真正承担和支撑起这个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一定意义上,幼儿教师的职业生存状态是制约和决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因素之一。

  一、幼师身份待遇不明确

  目前,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我国幼儿教师身份不明确、职称不独立、编制设置停滞、工资待遇差、同工不同酬等现象普遍存在,由此而导致的幼儿教师心态浮躁、工作倦怠、队伍不稳定、素质也参次不齐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瓶颈。

  幼儿教师的身份不明确,在于有“教师”之名义,但事实上因缺乏“教师”地位与待遇的现实兑现,而在实质和结果上导致的身份上的模糊与混乱。我国《教师法》中所指的“学校”就包括幼儿园,所指的“教师”就包括幼儿教师。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又实际从事着幼儿教育教学的工作,幼儿教师就是教师,自当没有任何疑问。非要赘言证实幼儿教师就是教师,这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情。然而,在现实中确确实实地就存在着“幼儿教师是教师吗”之类的疑问,甚至连幼儿教师自己还要反诘“难道我们不是教师?” 这实际是因为幼儿教师实际获得的职业地位,以及最能直观而现实地体现这种地位的待遇水平,在整个教师职业队伍中明显低下,以致于在其身份认知上而产生的一种困惑和焦虑。

  在教育系统中,通过职称评审及晋升对于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考核和认定,并把职称级次的高低作为确定教师个体工资水平和相关福利待遇的参照依据,是人事管理的一项常规内容。职称其实也是教师获得社会认可度,甚至就是社会地位的一种标识。然而,我国整个的教育系统中,从学前教育再到高等教育,学前教育是唯一没有独立职称晋升系列的教育体系。幼儿教师的职称被纳入到小学教师的职称晋升系列,并参照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专业要求及标准,在一种非对等的专业优势对比中参与评审的竞争。实际操作中,幼儿教师职称晋升也常会在人为计划的名额比例上因政策性的反向倾斜而被降低了可能的机率。根据教育部网站公布的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全国小学专任教师获得中高教师和小学高级的教师占整个小学教师的50.5%,而幼儿专任教师中获得中学高级和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为16.5%;而小学未评职称的教师仅为教师总数的5.8%,幼儿园未评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高达58.7%。[1] 幼儿教师职称晋升可能机率的低下,势必影响幼儿教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也压缩着政策性待遇提升和兑现的可能空间。进一步说,学前教育职称晋升系列的独立性丧失,不仅意味着幼儿教师其教师专业资质的丧失,更是整个学前教育的专业属性的丧失。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机关与事业单位后勤部门社会化改革的也得以推进,企业原有的社会职能逐步被剥离,公办幼儿园因其获得公共经费投入比例的相对减少,其公办性质也在不断趋向弱化,有的被完全“改制”(公办转为民营)抛向市场,甚至停办关闭。公办园不仅在其整体数量上没有增加,甚至遭遇削减。相应地,公办幼儿园教师的人事编制也基本没有增加而一度停滞。我国于2001年进行的中小学教师的核编定岗,幼儿园教师没被考虑在内,造成近10年以来幼儿园编制只出不进、不增只减的状态。原有公办园教师编制缺口越来越大,只能临时聘用教师,并且自行解决教师工资和福利,而新办幼儿园(特别是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园)基本处于无编制状态。在我国现有的89.86万幼儿专任教师中,有编制的公办教师的比例相当小,90%以上的农村幼儿教师都没有编制,[2] 城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中的无编制教师占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绝大多数。无编制而被聘任的大批幼儿教师,基本被排除于国家有关教师待遇的政策之外,在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难以享用和在编制公办教师同样的机会。在同一所幼儿园里,承担同样的教学任务,付出同样的劳动量,却因在编和不在编的差别,幼儿教师的工资收入差距可达到2-3倍的现象已成常态。

  我国公办幼儿园发展相对缓慢,由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学前教育资源及服务远不能满足社会民众持续增长的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伴随我国政府鼓励民间力量举办教育事业的政策及相关立法的推动,我国民办幼儿园在最近的10年里获得了快速发展,相应地,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从2004年起,全国民办幼儿园机构数开始超过公办幼儿园机构数。2005年,我国民办幼儿园数量占据全国幼儿园总数的55.3%,其幼儿教师占据全国幼儿教师总数的46.5%;[3] 而至2008年民办幼儿园占据全国幼儿园的总数升至62.2%,民办幼儿教师数量高达80.86万,其比例升至56.4%。[4] 民办幼儿教育已经支撑起我国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大半壁江山。然而,伴随民办幼儿教育的快速发展,因相关管理及政策的滞后和欠缺,以及举办者尽可能降低办园成本的考虑,而致使广大民办园教师的工资待遇及相关权益,缺乏有效而可靠的制度规范,更难以获得与公办在编幼儿教师同等的权益保障。我国有关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政策,没有把民办幼儿教师考虑在内。民办幼儿园以“合同工”的形式招聘师资,教师的工资及待遇自然要通过抽取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来兑现,幼儿教师成为流水般的 “打工者”和“雇工”。幼儿教师作为“打工者”,不能确保作为“雇主”的幼儿园去严格履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按其劳动付出的数量合理推算并兑现其应有的报酬,妥当为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交纳费用等。据来自于杭州市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月收入400元以下的有222人,占总数的4%,多数收入在600-1000元之间,部分地区非公办教师的养老与医疗保险等问题也无法解决。直至2007年的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非公办专任教师的人均年收入不低于公办教师的60%;幼儿园其他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针对幼儿园教师的倾斜性政策。[5] 这里,即可见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状况之一斑。

  二、幼儿教师职业倦怠不容乐观

  因其教育对象——幼儿这一群体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及早期保教工作的繁琐而细致的专业性要求和广大家长的密切关注,幼儿教师在幼儿园里的实际工作,事无巨细而又需面面俱到,明显具有“在班时间长、工作强度高、承担责任重、精神压力大”的特点。“当幼儿教师太累了”几乎已经成为当下幼儿教师群体的普遍性慨叹及其身心状态的真实反映。职业地位和实际拥有的工资待遇,与其所承担的工作负荷和身心付出之间的不对等,让幼儿教师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和失落感。只要我们在网络上一搜索,那些幼儿教师们在其论坛的发贴,无处不见他们无奈之下的种种抱怨和不满。国内有多项针对幼儿教师的心理调查显示,我国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和心理焦虑等状态不容乐观。

  幼儿教师的职业生存现状和困局,令他们成为我国教育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削弱着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热情,也降低着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幸福感。幼儿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流失现象亦愈演愈烈。在民办幼儿园,每学年教师平均流失率达20%-30%,有的班级一学期要更换四、五位老师,这种现象已十分普遍。多年以来,不断有幼儿教师离开学前教育实践一线,大批量的优秀幼教人才流失。相当数量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尚未进入本行业即已望而却步,转投其他行业。据2009年公布的教育统计数据,在全国幼儿园教职工中属于本专业毕业的人员仅占据55.8%的比例。[6] 幼儿教师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整体提高,便是合乎情理的既定事实。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关注幼儿教师。我国幼儿教师的职业现状和发展困局,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短板或软肋。强化政府职责,健全法规制度,政策有效倾斜,加强科学监管,以改善幼儿教师的职业状况,破解其待遇困局,当是今后发展必需的政策选择。正值我国《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即将颁布,我们认为,在关涉教师待遇和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上,必须切实体现出改进和提升幼儿教师的身份、地位、待遇等的意向和目标。相关建议如下。

  1.强化和巩固公办幼儿园的发展,审定和颁布幼儿园教师的编制标准,逐步解决长期积压的幼儿教师严重缺编问题。对于民办幼儿园的教师,也应有保障其身份和待遇兑现的相关政策和人事制度。

  2.独立设置幼儿教师职称评审和晋升的专业标准体系,确立并制订符合事业发展需要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为幼儿教师的专业改进和职业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依托和实现渠道。

  3.尽快制订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和其他相关政策,确保幼儿教师和其他阶段的教师一样,拥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确保幼儿教师不因民办还是公办、不因“在编”和“不在编”,不因城市还是农村,而能够同工同酬。

  目前,在《国家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讨论稿中,已有相关内容和表述体现出有利于改进和保障幼儿教师地位、待遇等相关权益的政策意向。如:“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等。但仍有相关问题及政策的表述,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在“提高教师地位待遇”的问题上,必须明确幼儿教师包含其中,真正把幼儿教师纳入我国教师资质管理的整个体系中,真正确保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样的权益。相关表述中的“中小学教师”宜更正为“中小幼教师”。在编制设置上“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需明确表述为“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编制标准”。在有关聘任制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上,需要明确提出,参照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或公办教师工资水平合理确定其工资水平的政策要求。在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问题上,需要提及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政策。在教师管理制度方面,“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的政策规定需要表述到位,因为不同教育阶段或不同教育系列的职称评审及晋升的标准或要求应当存有一定的层级差异和专业差异。幼儿教师恰是因为被纳入小学职称系列而失去自身的专业特点和优势。

  伴随着我国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期待着,中国学前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将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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