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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量核算暨课时津贴发放办法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4-04-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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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衡量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工作

  1、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量化核算,是学校对教师进行各项教学奖励评比的主要依据。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贯彻科学、合理、公平、民主的原则。

  2、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内教学工作量和课外教学工作量两部分,均按照规定的核算办法用标准学时的形式体现。

  3、标准课时工作量。一般地,给1个标准规模的班级讲授1课时标准类型的课程计为1个标准课时工作量。

  4、额定教学工作量。根据我校在岗在职人员统计核算,每位教师每周额定教学工作量为16标准课时。实际承担工作分为欠负荷、满负荷、超负荷三种。

  5、超(欠)工作量。课内外教学工作量总和大(小)于校平均工作量称为超(欠)工作量(即超<欠>负荷),超出部分按照标准发放超课时津贴。

  (二)其他岗位及后勤工作

  1、其他岗位及后勤工作,均按规定要求折合成标准课时计算。实际承担工作也分为欠负荷、满负荷、超负荷三种。

  2、课外活动、班团活动等组织和活动,不计算标准课时。

  3、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按各级政策适当安排工作的,按实际工作核算标准课时。

  4、因特殊原因或学校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按实际工作核算标准课时。

  二、工作量核算办法

  1、教学岗教师在计算标准课时,根据以下学科系数计算,即语数英三科一个课时为1.2个标准课时,政史地生理化各科一个课时为1.1个标准课时,其他各科一个课时为1个标准课时。

  2、其他岗位及后勤工作,按以下要求和标准折算标准课时:

  (1)校长按满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16个标准课时。

  (2)校委会成员及中层领导按1/2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8个标准课时。

  (3)其他岗位工作,普九专干、远程管理、一卡通上卡管理按1/2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8个标准课时;其他工作管理按1/3负荷工作量核算,即每周计5个标准课时。

  (4)后勤管理及工作人员视为满负荷工作量,即每周计16个标准课时。

  3、教师个体工作量核算方法为:

  工作总量=主教学科工作量+兼教学科工作量+其他岗位工作量

  4、个人超(欠)工作量=工作总量-校平均工作量

  三、工作量的统计、审核与课时津贴发放

  1、教师个人工作总量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一月内进行统计、审核,在教师会上宣读或公示。

  2、教师个人工作总量按周统计,并以此为发放依据。全学期按16周计算。

  3、凡在职在岗教师均享受课时津贴。教师个人的课时津贴根据个人每周规定的标准工作量,换算成课时津贴,学期结束一次性发放。发放金额根据学校财务状况确定。

  4、教师个人超负荷工作即超负荷工作量的,学期结束时一次性发放超课时津贴。发放标准即超课时津贴为每标准课时2元。

  5、凡经批准请假的教师个人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课时津贴。

  6、教师个人欠欠负荷工作即欠负荷工作量的不扣发课时津贴。

  7、校委会成员及中层领导实行职务津贴,不享受超课时津贴。

  8、原则上,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减轻了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标准课时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没有减轻教学工作量承担了其他岗位工作的,超标准课时的按要求发放超课时津贴。不在教学岗的教师个人工作总量,不足工作量的,视为满负荷工作;超工作量的不发放超课时津贴。

  四、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校会办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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