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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二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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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分下列六种: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的
  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在处分未撤前又犯错误的
  3、屡犯不改的
  4、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第七条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兼有不同性质的错误,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
  1、未经教导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或将考卷带出考场不缴试卷者。
  2.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达三节。
  3、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活动课累计达三次。
  4、男生烫卷发、蓄胡须,女生烫发、浓妆艳抹、戴贵重饰品等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
  5、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游泳。
  6、在校园内乱倒垃圾;在校园内乱丢杂物影响环境;在生活区随便倒水或在洗漱间倒污杂物;午休或晚间就寝时,违反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内点蜡烛;在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域除外)和生活区内进行篮球、排球、足球等体育活动;上课时和老师顶撞影响正常教育秩序。
  7、在校内打扑克、骑自行车。
  8、越窗进出宿舍、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
  9、住宿生超过晚间规定的时间进校(包括星期六晚上)。
  10、拾到钱物占为已有或数人分割占有,但数额较小,经查实后,拒不交出
  11、私配学生宿舍钥匙。
  12、用膳时,插队买饭菜。
  13、擅自将口香糖带入学校。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期中、期末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较好者。
  2、未经教导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以上。
  3、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l0次以上,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满10节者。 '
  4、未经批准不参加课问操累计10次。
  5、违反学习纪律、宿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填过两次违纪单者。
  6、损坏校园花草、树木、绿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随地小便或将垃圾倒人厕所,翻越学校围墙、校门;随便到办公楼、教学楼等高楼顶层平台及其它所在危险区域活动,攀高进入上层楼层。
  7、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严重顶撞学校教职工,情节严重者。
  8、有赌博行为或进营业性舞厅或进入公共场所打电子游戏机或进入营业性网吧。
  9、有酗酒或有抽烟行为者。
  10、动手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但未造成后果。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11、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
  12、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育区、生活区或集体场所哄闹,造成秩序混
  乱;在校内私下乱接电线或乱动照明设备(如日光灯镇流器、启辉器等)或焚烧物品者。
  13、偷窃他人学习资料或集体图书刊物。
  14、已在学校寄宿、但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住宿,或擅自留他人在学生宿舍内住宿者。
  15、在校园内吃口香糖。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符合警告处分条款,但情节严重或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符合警告处分条例中两项以上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星期。
  3、有偷窃行为,但系初犯,所窃钱或物品价值在100元之内。
  4、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如告知偷窃目标、提供宿舍钥匙等,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在100元之内,且是初犯。
  5、在校内外初次参与赌博活动,赌注在10元以内。
  6、组成落后小团体,且有违纪行为。
  7、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轻微伤害,如表皮软组织挫伤等。
  8、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l00元之内。
  9、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或校外打架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10、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11、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500元。
  12、故意损坏他人自行车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类似错误,必须给予处分者。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一个月以内。
  3、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中作弊。
  4、偷窃达两次或偷窃钱物品价值超过l00元。
  5、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100元以上。
  6、在校内外参与赌博达两次或者赌注在10元以上。
  7、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斗殴,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骨折、视力轻微下降,软组织损伤等。指使校外人员,进校或在校外闹事或威胁他人,引起斗殴,造成较严重后果。
  8、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9、擅自离校出走满三天。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传唤。
  11、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有偷窃期中期末试卷的行为。
  2、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一个月(30天计算)以上,但不足全学期总课的三分之一。
  3、偷窃达三次或者偷窃钱或物品价值满300元以上,虽属初次偷窃,但情节和手段十分恶劣或所窃钱或物品价值满500元。
  4、在教室、宿舍或学校其它场所点明火,引起火灾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指使他人进行敲诈或变相敲诈,指使校外人员进行敲诈,数额在300元以上。
  6、在校内外参与赌博达三次,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累计赌注满30元。
  7、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严重后果,如流血较多,骨折住院、视力明显下降等,致使对方在生活、学习、工作上受到影响。
  8、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
  9、擅自离校出走三天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2、偷窃集体或他人财物达四次或四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两人以上合伙偷窃达三次或三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3、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经教育仍不悔改或同时犯有其他严重的流氓行为。
  4、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引起斗殴,致使对方残疾。
  第四章裁决与执行
  第十六条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及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核实材料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第十八条政教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分管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
  第二十一条由政教处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处分等级,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长室或政教处向全校学生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并公布处分布告。
  第二十三条凡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得评为文明学生。凡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
  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记入学生档案。 .
  第二十四条凡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
  准后执行。如其错误性质严重,可将材料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借读生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符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者,一律退回原籍学校;自费生因严重违反校纪而被开除者,所交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可在今后必要时予以修订。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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