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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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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求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标准。未达标教师,不聘用。

  2.把对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的执行情况纳入到教师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能力考核中,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3.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得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教师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特别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对于做得好的个人和班级作为评选优秀个人和优秀集体的依据之一。

  5.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并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中。

  6.对关心班级语言文字工作并及时上交材料的老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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