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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资产管理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8-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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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其主要管理部门为财务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按月核对资产总额;

  (四)审核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实验室、后勤、图书馆是学校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实验室负责管理文物及陈列品、专用设备类的固定资产。

  (二)后勤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的固定资产。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图书资料类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二)保管、养护固定资产;

  (三)组织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四)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负责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条 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校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后勤、图书馆等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成员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产管理小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总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三)处置上述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上缴非税收入管理。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

  (一)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二)财务室负责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固定资产卡片录入、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统计分析。

  (三)配备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四)图书馆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报送图书数量及金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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