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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转岗、待岗、解聘处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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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管理,坚持从严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金坛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聘用)制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国训中心、启智学校、实验幼儿园以及事业单位中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中小学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转岗处理:

  (一)不能胜任现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有困难的;

  (二)所任班级学生,学科学业水平较差的;

  (三)因患病,虽能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和履行原工作职责的;

  (四)因工作需要,单位安排转岗的。

  第四条中小学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待岗(三个月或六个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的;

  (二)所任班级学生,学科学业水平较差,又不服从学校转岗安排的;

  (三)不遵守学校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落聘后又拒不接受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五)转岗后仍不适应新岗位职责要求的;

  (六)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或向家长索要财物,经查实的;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八)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惑众、诽谤他人,给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班期间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的,或因休息期间娱乐过度,影响正常工作的;

  (十)家长、学生投诉,经查实责任在教职工一方,且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中小学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一)试用期内的教职工经考核证明不符合岗位聘用要求的;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损害教师形象的;

  (六)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对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条教职工转岗、待岗、解聘按规范程序操作。待岗、解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教职工,教职工对处理存有异疑的,可申请调解。

  第八条教职工在待岗期间,不得享受“岗位津贴”,实施绩效工资的单位应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评先评优,当年内不得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情节较严重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

  第九条教师在待岗期间,应主动接受学校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应把重点放在加强自身修养、提升个人能力、主动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参与竞争的能力上。

  第十条民办学校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坛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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