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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园长)问责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2-2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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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长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学校校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规章以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国训中心、启智学校、实验幼儿园的校长(园长)。

  第三条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依法有序、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由市教育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学校校长(园长)的问责情形,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后勤财务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和其他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六条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教育局决定的事项以及相关制度,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制定工作计划和考核评价方案,导致学校管理无章可循、无规可依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课程,擅自调整课程时间;违规调整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未经批准放假或利用节假日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五)不以教学为中心,教学管理不力,教学质量严重滑坡,不能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连续两年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居全市学校初中后二名、小学后三名、高中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的。

  (六)在义务教育阶段违反规定开设重点班、提优班、特长班等有碍教育公平的。

  (七)不执行招生政策,出现违规招生行为或扰乱招生秩序的。

  (八)不按考试规则和要求组织考试而导致考试中产生大面积舞弊行为和失密、泄密后果的。

  (九)不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队伍管理不严,出现工作纪律涣散,不注意仪表形象,不批改作业,无教案上课,工作期间打牌赌博、上网娱乐、炒股票、参与传销活动的。

  (十)不认真开展德育教育活动,不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学风差,学生有违法犯罪的。

  (十一)不按规定给学生推荐教辅资料,从中谋取私利的。

  第七条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没有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知识教育,没有各种应急预案及不开展安全演练的;没有建立经常性安全排查制度,排查出安全隐患不报、不处的。

  (二)未经批准,组织教师、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校园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处置不力的。

  (五)不经批准和未经交警部门许可租配校车的。

  (六)食堂采购食品原料没有索证、索票,台帐不规范,饮食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不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的。

  (七)学生宿舍无专人管理,无防火、防盗设施的。

  (八)防控流行疾病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在后勤财务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学校校长实行问责:

  (一)对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截留、挪用、透支相关经费或不严格执行预算,未经批准盲目上项目,形成新的债务的;

  (二)专项资金不专款专用的;

  (三)建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乱发滥补,贪污公款、侵占国有资产的。

  (四)对学校设施和财产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坏的。

  (五)自立项目乱收费,坐收坐支现金的。

  (六)不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按政府采购、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购置大宗设备、办公用品的。

  第九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

  (一)不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不尊重、关心教师,产生不良后果的。

  (二)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导致教师敬业奉献精神差,师德形象差,校风教风不好的。

  (三)不加强教育,学校教师在网络上非法上传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教师以教谋私,接受或索要学生家长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教师违规组织或参与节假日、课余时间给学生有偿补课的。

  (六)教师侮辱、猥亵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参与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的。

  第十条在其他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学校校长(园长)实行问责:

  (一)不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事项不通过正常程序讨论决定,或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导致学校管理混乱的。

  (二)未经批准不任课,不深入实际,不解决问题,不忠于职守,随意脱岗、离岗,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教职工经常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一年内有二次越级上访或一次群体性上访的;对群体突发

  性事件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四)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教育宣传等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无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职称及教师绩效工资等方面不执行政策,不按程序办理的。

  (六)不落实校务公开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所列事项外,学校校长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学校校长实行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被问责人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或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免于问责。

  第十四条学校校长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或者干扰、阻

  碍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或其他人员的,应当从重问责。

  第十五条学校校长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问责线索:

  (一)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件或党政部门有关情况通报。

  (四)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五)各类工作检查、年度考核、绩效考评、民主评议等方面的结果。

  (六)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责情形的。

  第十七条问责处理:

  (一)问责线索初核后,如反映情况属实,需立项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

  (二)由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附带有关事实材料,经局领导班子讨论批准。

  (三)成立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四)调查组应当在确定问责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书送达被调查对象;被调查对象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

  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主动配合调查。如阻挠、干预、拒绝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五)调查组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六)教育局领导班子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七)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后,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八)接到申诉请求后,调查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需重新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九)教育局领导班子根据复核报告或复查报告,作出维护、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校长”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学校校长,由教育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由市人民政府问责。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属科室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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