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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制度

所属栏目: 信息技术计划总结  更新时间:2014-04-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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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小学信息网络安全组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奉化市岳林中心小学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用户。

  第三条 在学校有关国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等领导机构指导下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 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九)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私自修改IP地址,开设二级代理,web、DNS, DHCP等服务的;

  (四) 校园区内,任何计算机、局域网必须通过校园统一出口连接进入INTERNET;

  (五)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 以端口扫描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七) 未经允许,擅自在校园网上设置网站、上传信息的;

  (八)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条 使用校园网或通过校园网站建立网页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部门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部门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校园网络安全制度实施工作责任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落实信息安全负责人和具体网站栏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网络信息和网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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