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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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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休假管理,保障教职工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假是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休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二章病假

  第三条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 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

  第六条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在每年七月,组织长病假人员进行体检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所有长期病休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复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终止其病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

  第八条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每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事假

  第十四条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

  第十五条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由校长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事假4天以内,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4天(含4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每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7天以上(不含7天)的,必须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八条连续事假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待遇与病假一样。

  第十九条每一年度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应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产假

  第二十一条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十二条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晚育假为30天。

  第二十三条怀孕三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90天。

  第二十四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第二十五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生育后,男方可休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生育二胎享受正常产假,但不再享受晚育假。

  第五章婚假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再婚的,初婚一方属晚婚者,执行晚婚假。婚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丧假

  第三十条教职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章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请销假档案(包括书面申请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等),以备查。

  第三十七条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校长(园长)请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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