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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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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学行为,落实“减负增效”工作,根据《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减负增效”的通知(乐教普〔2010〕32号)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

  教导处:教科书、作业本的选用情况,课程教学计划,学校课程总表,教师任课总表,作业量控制办法。

  办公室:作息时间表。

  少先队:课外文体活动安排表,大课间活动安排表,社会实践活动及学生社团活动安排表等。

  公示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

  二、学校通过设立教学活动公示栏、上传学校网站等形式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社会、家长公布本学期教学活动安排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示栏放置在学校传达室外明显位置,公示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稿,不得用手写稿。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进行更换、维修或刷新。

  四、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并将调整方案及原因提前公示。

  五、加强对教学活动公示制度的执行力度。校长应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第一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其它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公示内容中规定的材料。

  六、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的,教师、家长、学生有权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七、做好公示反馈工作。学校应在一周内对被举报问题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举报单位(人)做出书面答复。对需整改的问题应在一周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

  八、各地和学校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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