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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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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消防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县消防大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领导,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实际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后勤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其岗位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各项制度、购买消防设备、消防器材维修、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总结。
  第五条 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项工作议事日程,结合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及时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要保证消防安全的经费,确保消防器材的购买、设施的维修、消防教育活动等经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玩忽职守,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师生和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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