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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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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崂山区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按照“积极预防”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及全体师生员工宣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使全校师生及家长能够领会精神,熟悉条文,创造法治环境,切实增强积极预防的意识,提高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及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二、针对《办法》中学校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安全管理制度”系列,建立建全预防与处理机制,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依法、合情合理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将各种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安全负责制,专职人员、各部门领导、各级部组长、各班班主任、教师等要具体承担起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常抓不懈。
  四、完善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内保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积极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工作中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交警、城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
  五、加强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在由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抓好学校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药品安全、内宿生安全工作,做到谁分管谁负责,对食堂、住宿生宿舍、消防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力度,对进入食堂的食品原料等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严防投毒事件、火灾事件、饮用水中毒、食品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七、年级、班级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做到逐级审批制度,每次外出活动都应做好活动安全教育、保卫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批准、上报。在活动中,做到安全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等,追究其组织者的责任。
  八、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及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具有易然易爆、有毒等具有危险性活动。加强对学生的关心,对学生中有特异体形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如体育与健康课)的学生,要尽量做到提前知道,在上课时给予必要的注意,避免造成事故。
  九、对学生自身在校园内所进行的危险性质活动(如爬墙、越门等),全校教职员工都应有加以制止的义务,对学生要及时劝告、处理。要加强告知制度,对学生逃学等未到校者,要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领导及管理者、教师职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全校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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