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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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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职工的奖惩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批手续,公之于众。
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或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先进坚持德、能、勤、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办公室申报校长审批。
给教职工处分要慎重,深入调查,证据确凿,视其态度,由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报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为辅,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对后进生倍加爱护,在转化上有成效者,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和先进行为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分:
1、政治思想不坚定,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
3、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4、服务失时不周,态度粗鲁恶劣,忽视质量,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者。
5、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甚至参与邪教活动者。
6、其他有违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7、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及刑律者由司法机关查处。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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