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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损坏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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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损坏的应予赔偿。 (1)教师演示实验时,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致仪器损坏的。 (2)学生做实验时,不按教师指导的操作规程操作而致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 (3)不按规定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 (4)未掌握设备性能及操作技术或轻率操作而造成设备损坏者。 (5)教师指导错误、未及时指导或仪器设备保管人保管不当等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丢失者。(6)将仪器设备和器材挪作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者。2、责任性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器材,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其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事故责任不只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用。3、凡属责任事故,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请学院领导审批,赔偿费留作实验室补充设备、器材及修理费的开支。4、凡属缺乏经验,一时不慎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时,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当事人对发生事故的态度,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全部赔偿、部分赔偿或免于赔偿。5、确定赔偿处理后,要按规定及时偿还,如超过规定期仍无故拖延不缴,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经院领导批准可缓期偿还或酌情减免。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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