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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0-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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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因此,本学期末应该开考全部科目,在校高二语数外和高三各科均有补考,请择时通知全体师生,让学生做好备考。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质量的水平考试,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课程管理、评价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成就认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和高等院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奖惩制度,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发生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监考人员违纪、考试纪律混乱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籍

  第六条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人员均应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具有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经省教育厅确认并缴纳相关费用后获得考籍,考籍号与学籍号相同。

  第九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需重新建立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往外省、退学或死亡,经转出(原就读)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注销考籍。

  第三章 考试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每个考试科目可以参加3次考试。离校两年内可以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高者计入学业成绩。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首次参加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三科考试的时间不应早于高二第一学期末;参加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七科考试不应早于高二第二学期末。

  内地民族班及内地民族散插班学生、特教学校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外国留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要求可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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