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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禁烟”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2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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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凡进入中小学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此次“禁烟令”还将校长列为学校禁烟第一负责人。同时,还要求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

  宝鸡市列电中学“校园禁烟”规定

  学校教师是学生的直接施教者,有义务、有责任做学生行为的正确榜样,自觉摒弃不利于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习惯。按照上级创建“无烟校园”通知的统一要求,为进一步保证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构建和谐、健康、文明的育人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和措施:

  (一)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提高社会公德意识,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严禁在校园内的任何场所吸烟,特别是严禁在学生面前吸烟;

  (二)全体领导、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成为学生模仿的正面榜样,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学校领导、教职工,第一次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吸烟行为,学校进行教育;再次发现或被举报(行为属实),取消当年参与各项评优、晋级及其它受奖的资格;

  (四)“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在校园内,来访的学生家长和客人不相互敬烟、不吸烟;

  (五)学校领导、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招待来访的学生家长、上级领导和客人时不准敬烟;

  (六)学校的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内不得备置香烟和烟具;

  (七)禁止中学生吸烟,如有违犯,严厉批评教育,并记入“学生评价”体系;

  (八)鼓励学校全体校领导、教职工,积极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方面的常识,努力为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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