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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场纪律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1-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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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

  2. 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私自调动座位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取消考试资格。

  3. 除必要的考试文具外,考生不得将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及其它物品(包括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或有存储功能设备)携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者,必须将所带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所带通信工具一律关机,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4. 考生不得迟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5.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文字图表是否清晰等,如有上述情况,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出更换试卷,否则后果自负。考试期间如需提问,必须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6.考生答题时,除试题卡用规定铅笔涂黑答案外,其它应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7.考试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借计算器、尺子、橡皮等文具,如确需借用他人文具,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且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8.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交谈议论,不准东张西望,不准偷窥、抄袭他人试卷,严禁交换试卷或纸张,不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否则视为作弊。

  9.考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考卷,以免他人抄袭,否则视为协同作弊。

  10.考试过程中,除生病和交卷外,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特殊情况经批准离开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并尽快返回考场继续答卷,不得延长答卷时间。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11. 凡有以下行为者,均属作弊,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分:

  (1)拒不将书包、书籍、笔记等非考试用品存放指定地点;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2)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手抄材料等带在身边;考试中交头接耳;

  (3)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手抄材料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或其它地方;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4)翻看他人试卷答题内容;考试中互相传递、接收纸条;以某种方式示意或校对答案;利用手机等无线通讯或有存储功能设备(如:mp3、mp4、mp5等)进行传输考试答案;

  (5)给他人作弊提供便利或直接给他人作弊帮助,受处分与作弊者相同。

  因违纪、作弊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在其成绩卡中注明“作弊”字样,受处分决定存入该生档案,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参加校内外的所有评优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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