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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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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处分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处分,一般情况无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充分尊重班级意见,由政教处与班级共同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决定,校长签字后生效。特殊情况下若有开除学籍处分要报市教育局批准。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政教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消处分。处分撤消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违纪者主动向学校交待问题、态度诚恳,对错误认识深刻。
  2、如实揭发检举他人有功者。
  第五条 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加重处分,凡给予的处分均记入学生考评档案,作为学生升学、参军、就业的思想考核依据。
  第六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
  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课、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不出课间操、无故不出早操和不上晚自习按旷课计算。
  2、 累计旷课20节给予警告处分;25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节记过处分;;35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 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①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给予警告处分
  ②偷看他人试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夹带,给予记过处分
  2、 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盗窃两项错误论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八条 对抽烟、喝酒的学生的处分
  1、 经证实在校内抽烟;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其他学生抽烟;经教育不改正,继续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 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处分与抽烟同。
  第九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 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3、
  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4、
  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等)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查看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
  5、 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6、 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7、 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
  第十条 对偷盗、勒索骗取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
  盗窃价值在2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以下同)1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处分。
  2、 有勒索骗取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处分。
  3、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 参与赌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虽未参与但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 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 条 对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学生的处分
  1、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将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金额幅度给于纪律处分。
  2、 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未造成财物的实际损失,也可根据破坏对象的大小,视其情节的轻重,比照第十条的幅度降低一等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进入电子游戏厅,营业性舞厅、网吧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查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限于学校活动场地现状,为使更多的同学能够参与体育锻炼,同时尽可能的保障锻炼安全,学校规定严禁在运动场外打球,凡违规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坏者要加倍赔偿。
  第十五条
  在校门关闭期间,采用非正常手段离开学校的,给予记过处分。若有辱骂,威胁工作人员,翻墙,翻门,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强行离开等严重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所列不良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凡具有该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上报教育局,据教育局指导意见考虑是否开除学籍或缓发毕业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凡一学期内在《学生违纪记载》中记录到四次,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一次加重一档处分。凡一学期内累积违犯学校规章四次,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一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二十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错误,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档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的处分的,取消其犯错误以前学校授予的一切荣誉称号;处分没被撤消以及撤消处分三个月以内,一般不授予荣誉称号。凡受处分者在未取消处分前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未取消处分的学生,初中毕业后,学校缓发毕业证两个月至两年时间不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秋季学期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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