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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有关暂行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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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有关暂行规定。

  一、教职工的调配与交流第一条  教职工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有利于充实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使教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条  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超编的学校原则上只能调出不得调入,如确属急需学科的教师,按出一进一的原则调入。

  第三条  教师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新招聘的教师或通过脱产进修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教师,除组织选调提拔外,一般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才能根据工作需要正常流动。

  第四条  严格把握教师调配资格条件。

  1、从非教育战线调入本县教育系统工作,原则上必须先自费参加师范院校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段的合格学历,教师资格证,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未取得相应学历和资格证者,只能安排从事非教学岗位的工作。

  2、原则上不接受外县市初中、小学教师调入。接受外县市高中教师,必须从严控制。外籍教师申请调入,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3、我县的小学、初中教师,凡有正当理由申请调出本县的,可以调出。高中阶段中青年骨干教师调出,应从严把关。

  第五条  规范教师调配程序。教师调配原则上每年暑假进行一次,除因组织原因由县教育局直接调配外,其他申请调动教师按以下程序办理调配手续。

  1、本县乡镇教师调入城区学校,由教师本人写出申请,原单位签署意见,教育局研究同意后,组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城区学校不得自行到乡镇或其他学校借调、选调教师。

  2、县内乡镇学校之间或城区学校之间调动: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单位签暑意见后,由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乡镇学校不得自行到其他乡镇借调、选调教师。

  3、调出本县或教育系统: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原工作单位签暑意见,教育局研究后,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批,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4、县外教师调入我县工作,由教师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认真考核,确认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签暑意见后,报教育局研究同意,经后报县人事、编制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5、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和编制情况有计划做好教师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六条  申请调动的教师,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前,必须坚守原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研究同意调动的教师必须按时报到上岗。凡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的进修与培训第七条  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城镇优秀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职、任教,安排农村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城镇中小学挂职、学习。

  第八条  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自学。教师培训以在职业余进修和知识更新为主,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教师学历提升教育,应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国民教育。

  第九条  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学校推荐,教育局审批,报考脱产进修、在职读研究生或高校统招研究生的,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教师脱产进修取得相应学历后,应回原单位工作,继续工作不满两年者,不得再次报考脱产进修。擅自离开本县教育系统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经学校和县教育局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算教龄。

  第十二条  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脱产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视情况发放工资:

  1、组织安排进修的,发给财政供给工资;2、本人要求进修的,任职单位按“助理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每月400元,助理级以下人员每月30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其他一切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教师进修期间其正常的调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度考核、住房分配等与在岗教师一视同仁。

  三、严格教职工日常管理,规范教职工行为第十四条  强化教职工职业道德意识。

  1、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条件服从学校或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应力争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2、教职工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

  3、教职工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不得接收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请吃。

  4、教职工言行举止要文明,不能穿奇装异服,不能修剪怪发,不穿拖鞋、短裤进教室。

  5、教职工上课时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上课应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6、教职工应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经常参加一些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参与抹牌赌博。对参与抹牌赌博和违纪违法者,影响较坏并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教职工,公安局处多少,教育局惩多少,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7、教职工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报教育局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教职工请假病休制度。

  1、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均应履行手续。病假15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病、事假,由实在单位报教育局审批。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单位审批。其中,报县教育局审批的,必须由县人民医院诊断并出具病休证明。教职工病(事)假期满,应主动返回单位销假上班,确需续假的,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

  2、建立长病休息审批制度。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人民医院证明,经教育局审核批准,准予长病休息,作编外处理。长病休息每年7月受理一次。其病愈申请上岗的,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可参加学校新一轮竞争上岗或调配。长病休息教职工达到病退、退职或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退休手续。

  3、经批准实行病休人员,病休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额发给基本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上述人员中,获得地、厅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病休期间工资可在规定标准上提高5%—10%,病休期间可继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结余津补贴等有关待遇。

  4、病休、退养人员在休息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休、退养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严肃劳动纪律。

  (一)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坚持教职工日考勤登记制度。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逾假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工处理。

  (二)教职工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本人能自动返校并承认错误的,学校准其工作,但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停岗处理。

  (三)从严控制外出务工。

  1、教师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缺编单位教职工以及高中教师不得停薪留职。学校除勤工俭学外,不得允许或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否则,作自动离岗处理。

  2、超编单位教职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本人写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教育局研究同意后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按合同时间,每年向教育局交纳3000元的管理费(停薪留职到本县私立学校任教的教师,每年只收取200元的档案代管费,免收管理费),停薪留职期满,可以续签停薪留职手续,也可以回来重新工作;,逾期未归超过三个月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自动离岗半年以上的人员,作除名处理。

  4、自动离岗半年以内的人员,由工作单位通知一个月内到教育局政工科报到,重新安排工作。逾期未归的,作除名处理。

  5、各单位要如实反映上述情况,如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以上各条规定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育局政工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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