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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差旅费核报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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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核报差旅费,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湘财行字[96]136号文件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现结合目前差旅费开支方面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科奥赛参赛和集训,带队老师的出差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核报。学生外出参赛,正式队员的差旅费由学校给予报销;自费队员学校只负责往返车船费。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各种学科培训的差旅费,学生和学校各承担一半。凡在参赛和集训期间自行旅游的费用一律自费。

  第二条 除校领导或校领导指派的随同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外,其余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临时决定出差或执行紧急任务,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的特殊情况,由科室主任报分管校长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

  第三条 参加有关会议的应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安排出差人员,不得多派与会人员。工作人员出差应合理安排出差往返时间和路线,不得绕道或无故提前到达或推迟返回。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在出差目的地滞留或绕道往返,其滞留或绕道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四条 按《雷锋学校财务制度》和《经费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由财会室具体办理借支和核报差旅费手续。

  第五条 差旅费需在出差往返后一周内核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核报的,应由所在部门科室提出书面说明。否则,财会室可以暂停办理该科室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六条 确因特殊原因超过范围和标准的,如乘坐出租车,支付会务费,住宿费超标等,须由科室主任报分管校长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方能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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