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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资中代扣费用的若干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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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工资代扣费用是指财会室受有关处、室委托,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有关应缴纳的费用及款项。

  第二条 凡委托财会室代扣的费用及款项,须归口总务科核算盖章。负责工资基金管理的会计不得私自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的代扣事项。

  第三条 为明确代扣款责任,现将工资中已存在的代扣款项和有关代扣办法作如下规定:

  1、折扣工资(扣缺勤)。代扣缺勤工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请假缺勤情况下达委托通知。

  2、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代扣。由总务科根据有关政策下达委托通知。

  3、工会会费:工会费由财会室按职工个人月应发工资提取 0.5%予以代扣。

  4、水电费、房租费、代扣水电费、卫生费、房租费,由总务科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下达扣款通知。

  5、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金额,由总务科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下达委托通知予以按月代扣代缴。

  6、扣存款(教育储蓄)。代扣教育储蓄存款,由财会室根据部分职工个人办理教育储蓄的情况予以按月代扣代缴。

  7、其他代扣款。其他代扣款包括报刊杂志费、网络使用费、电视收视费、灭鼠灭蟑费等,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扣款通知。

  8、有关各部门均须在每月27日前将委托通知交财会室。

  9、以上各项代扣款项,由财会室工资基金管理会计经办,划拨至相应账户或上缴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财务核算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代扣费用若有出入须查询,由委托代扣部门负责答复解释和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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