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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教师挂编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2-09-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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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稳定教师队伍,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经校务会同意,特制定《初级中学教师挂编条例》。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遵纪守法。

  二、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汉语言类岗位的教师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英语教师应具有大学英语6级及以上或英语专业4级及以上水平。

  三、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在本校担任教师五年及以上,为市户籍。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甲方指定的市三甲医院体检证明)。

  六、其他要求:

  1、同时具备区级骨干后备以上的骨干教师荣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区级教育教学评比中获奖,获得教学或综合类区级以上荣誉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职称可适当放宽。

  2、经区教育局审核通过,需参加区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能力测试等考核,通过上述测试才可正式入编。

  3、学校为其申报编制成功后,需为本校服务八年。

  4、依据教育局下拨的名额,在基本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在学校任教时间长的、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师。

  七、经校务会同意,外校有编制的在职教师可以直接申请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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