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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行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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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内控制度,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行采购项目。

  第三条 自行采购工作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归口管理,由学校各部门协助实施。

  第四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学校自行采购业务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学校自行采购业务范围教育局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中采购方式为“自采”的项目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开展所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及印刷制品等。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开展所需的服务。 三万元(含)以下的; 三万元以上;

  第三章 学校自行采购业务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三万元(含)以下的采购业务:

  按照学校正常的采购流程,由申购部门发起网上申请,由分管校长、校长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进行采购(网上商城优先)。

  第二条 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采购业务:

  由申购部门发起网上申请,经过学校内控小组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若金额未达到政采、部采标准的学校自采业务,若在当年的政采、部采中有相应的中标单位,则学校可以直接联系,按中标价进行采购。

  若学校自采业务在当年的政采、部采中没有相应的中标单位,由分管校长、校长进行审批后,申购部门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至少邀请三家单位进行校内议标,并由工会、后勤及申购部门老师成立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进行评标,在符合采购要求的前提下,按最低价中标原则挑选供应商。(五万以上必须邀请至少一名校外专家评委)

  若学校没有能力进行评审,可委托第三方招标机构进行委托招标。

  第四章 采购后期工作要求

  第一条 履约要求。项目负责人随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做好学校与供应商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条 验收要求。业务实施完毕由学校相关采购部门和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第三条 结账要求

  1.三万元(含)以下的,按照学校日常的采购流程结账

  2.三万元以上采购,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校内招标或第三方采购平台采购报告(中标通知)、业务协议、合同、采购发票等;

  (2)申购部门负责汇总所有原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会计室。

  (3)采购结束,申购部门收集相关采购材料,合同或协议原件送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 关系到校园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报请校长室许可,可以先实施,并同时启动采购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实验初级中学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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