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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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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室负责督促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区委召开其他会议决定、决议、意见的贯彻落实;督查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文秘资源网 承担部分领导讲话、文件起草、材料把关、专题调研等文字工作;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活动和服务工作。

  一、例会和学习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科室人员例会,总结工作,安排任务。

  2、每年开展两次集中交流谈心活动,开展积极健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增强团结,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3、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平时以自学为主,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论述,报纸、杂志登载外地的先进经验,督查工作的业务知识等。每人都建立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建设学习型科室。

  二、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方式

  1、转办。应由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转发下级党委或职能部门办理,并随时了解情况,检查办理结果。

  2、协办。涉及若干部门的督查事项,指定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协调工作,必要时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3、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自行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4、调查了解情况。重要督查事项下达后,区委督查室要通过各种方式,必要时派出人员到有关单位了解落实情况,并及时写出专题综合报告。

  (二)拟办送审

  凡需督查的事项,由督查室或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报送办公室主任或区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督查室做好督查登记。

  (三)立项下达

  1、督查事项,经领导审定后立项。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得自行立项督查。

  2、对内容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可先分解若干具体事项,然后再立项。

  3、督查事项立项后,应将有关事项分别进行登记,然后通知承办部门。

  (四)催办检查

  1、督查通知发出后,可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促等形式及时催办,监督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2、有明确办结期限的,应按时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期限的,一般应在30天之内报告办理结果。

  3、催办情况可定期向领导同志进行综合反馈,重要或紧急情况要专项、及时报告领导同志。

  4、对区委领导同志交办的督查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同志汇报。对上级机关发出的催办通知应按时回复。

  5、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审核报结

  1、认真审核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主要看督查事项是否落实,处理意见是否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件格式是否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或重新办理。办结报告审核合格后,要专项或综合报告区委有关领导。

  2、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办结后,由主办单位按一事一文的要求,正式行文上报。报告要写明督查通知的发文号或批办事项的顺序号,文字力求准确简练。

  3、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总结和综合分析,以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立卷归档

  将办理完毕、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按时移交档案室保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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