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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职工专项绩效奖励发放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1-1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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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常州市人社局、教育局关于教职工专项绩效奖励发放的文件精神,根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业绩完成情况,本着“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标准制定,重点向班主任、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饱满和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的教职员工倾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专项绩效奖励分配方案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编在册在职人员。

  二、发放原则

  1.绩效性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2.导向性原则。有利于激励教职工敬业爱岗,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创造新业绩;有利于促进学校发展,重点向班主任、中层管理人员、教学工作量饱满和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的教职员工倾斜。

  3.稳定性原则。紧密结合本校历史、现状及发展目标,统筹兼顾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平稳实施。

  4.可操作性原则。方案科学、简明、合理,便于测算、便于操作。

  三、专项绩效奖励构成及考核标准

  (一)岗位职责奖

  1.班主任500元/月

  2.中层及以上干部500元/月,级部助理200元/月

  3.教研组长(含副组长)100元/月,备课组长30元/月

  4九年级中考学科教师100元/月,其他学科教师(不含教辅岗位)50元/月

  5.工会组长、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0元/月

  以上岗位职责奖以实际担任月数为准,中层及以上干部兼得第二项的一半,其他教师最多享受两项,其它不兼得。

  (二)扣发办法

  1. 平均工作量大于等于0.6且小于0.8的教职工,享受正常月基数的95%;平均工作量小于0.6的教职工,享受正常月基数的80%。

  2. 教职工事假累计1工作日(不含1天)以上的,则每天扣除100元;病假累计3工作日(不含3天)以上的,则每天扣除50元。(分上、下半年度考核)。

  3.因病假超过15天(含15天)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发放金额,不再按第1条执行。

  4.因病不履行事先请假或事后不补假手续的,不得当月奖励。

  5.无故旷工一天(含一天)以上的,不得奖励(分上、下半年度考核)。

  6.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经校长室研究决定扣发金额。

  7.无正常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经校长室研究决定扣发金额。

  (三)专项绩效奖

  专项绩效总额除去岗位职责奖发放金额外,剩余部分人均发放(产假人员产假期间按正常月基数的80%发放)。

  四、其他

  1.借调至外单位、调出、退休人员,按全年实际在职的月数确定分配数额。

  2.调入及新进编人员与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考核,按全年实际在职的月数按比例确定分配数额。

  3.如有剩余,则平均发放。

  4.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

  5.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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