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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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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学校重大利益分配认为不合理的。

三、学校设应诉委员会。应诉委员会主任:芮茵;应诉委员会委员:各工会组长。

四、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轻而提出的申诉,由各工会委员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并上报应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日内进行处理。

五、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严重而提出的申诉,直接由应诉委员会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七、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八、申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应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诉程序。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向应诉委员会提交的口头提出申请的,应诉委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一)提出申诉,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二)对申斥的受理应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人的处理,应诉委员会对受理人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分别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符合法宝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人,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运用部分;

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6、因申诉发生争议的,由应诉委员会组织部分教师代表、中层代表进行听证,从而做出决定。

十一、应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应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十三、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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