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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财产管理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2-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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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体师生应树立主人翁意识,爱护学校公共财物。
  第三条:学校财产管理由校长领导,总务处具体实施并负责财产的检查、监督、调配、维修等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    财产的管理第五条:各部室、教室、师生宿舍等财产的调配由总务处统一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登记和维修。
  第六条:办公室财产由办公室负责人管理,教室的财产由班主任进行管理,部室、宿舍、师生灶财产由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财产由总务处进行管理;花坛花草、树木由总务处专人指导所在清洁区班级管理,。
  第八条:教室财产是指教室电视、内外墙壁、门窗及玻璃、照明设施、黑板、讲桌、讲台、课桌凳、清洁工具、制度框及附属品;部室财产是指门窗、办公设施、照明设施、清洁工具及其附属设施;宿舍财产是指内外墙壁、门窗及玻璃、水电设施、制度框、床板、床架、脸盆架、柜子及附属品等。
  第九条:教室、部室、宿舍财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外借或拆除。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初,各部室、教室、宿舍财产由总务处负责调配、登记,学期末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公私财物进出校门必须经总务处查验,主管校长同意方可出进。
  第十二条:借出公物,由借用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后在财物管理员处办理借出手续,并由财物管理员负责收回。
  第十三条:财产损坏,要及时落实责任,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计算机教室、电子备课室、图书室、电教室、实验仪器室、体育室的财产由教导处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按其相应制度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财产管理细则。
  第三章     损坏财产的赔偿第十五条:各班和部室宿舍要加强财产管理,并注意易损物品的养护,尽量做到不损坏财产。
  第十六条:各班和部室宿舍财产损坏,要报总务处进行核价赔偿,不得随意修补,报修后由专人维修。
  第十七条:无意损坏财产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财产的按2—3倍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由学校班级组织的活动损坏的财物且属无意,赔偿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赔偿标准按财产赔偿价目表执行,未列事项由学校酌情参照市场价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双石铺中学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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