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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及优秀教育管理干部评选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05-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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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学工作、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与比例1、评选范围: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2、评选比例:优秀教师一般不超过5人,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

  第三条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1、根据月查(学期综合得分前6名入围)、统考(奖金额前6名入围,任教两科以上者按一科平均)情况,由教务处推荐优秀教师人选。报校务会讨论确定。

  2、凡在工作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提名为优秀教师候选人。

  (1)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者;(2)发生过空堂或旷工者;(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者;(4)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上级组织的教研活动者;(5)统考奖金倒数三位者。

  (6)教学责任追究最多者。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提名为优秀教师候选人:

  1、教学成绩特别突出者,一般指排位第一名。

  2、学生竞赛成绩特别突出者,一般指获得镇级或以上范围内最高等级奖。

  3、论文、优质课、案例、课件等获得县级或以上奖励者。

  4、承担教学任务最多者,一般指周硬课时数最高者。

  第五条 优秀管理干部评选办法:根据分管工作成效,结合上级检查评价情况,学期末由校务会讨论或教师海选确定。

  第六条  奖励办法1、优秀教师和优秀管理人员每学期评选一次,在学校博客公布,宣传张贴,优秀教师颁发奖金1000元,管理人员颁发奖金1000元。

  2、学校从校级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中推荐参加县、市、省级优秀教师评选,奖金按相关制度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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