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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教学规范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1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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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发扬“敬业、创新、务实、奉献、协作”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 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努力探索适合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所在专业部和教务处审查其授课资格后根据个人发展方向下达任务书,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聘请校外兼职教师,由教务处牵头聘任,各专业部进行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教材与授课计划

  第6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各专业部(教研组)组织有经验的教师编写,经部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或新开设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按专业汇编成册。

  第7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教材的选用经专业部主任(或教研组组长)签字批准之后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同时,还需向学生公布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8条 教师对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学期第二周之前根据学期教学进程总表的安排,填好授课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组组长、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分管校长批准盖章后执行,由教务处和专业部各执一份,另一份张贴于教师该课程备课本首页备查。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撰写好教案,按要求备好预周课,交教研组组长、专业部主任审查盖章后执行。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部(教研组)备查。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10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教学大纲,按照规范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任务、目的和要求、重点和难点、教学方法、课时安排、教学过程等内容。

  第11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现场资料,了解生产、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广泛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

  第12条 专业部应每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专业部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部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不同教学对象讨论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进度。

  第13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

  第14条 对于实验课和实训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授 课

  第15条 教师要从中职教育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练。

  第16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中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法,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17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及教案。

  第18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技能教学法。

  第19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开通和使用各种通讯工具。

  第2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专业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教师请假条》,经部主任签署意见、安排好课程调整方案并确定代课教师、报教务处批准(请假半天由专业部主任批准,请假两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两天以上由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应提前通知所在部主任,事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2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第22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的好坏是教学效果和质量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23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24条 学期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及时、如实地写出所授课程成绩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报部主任(教研组组长)审核,由专业部归档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25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课,应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表,不能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都应有不定时的课外辅导答疑,停课后、考试前必须安排4学时左右的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得变相泄漏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26条 教师要按照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适时布置作业,原则上每次单元课后至少要布置一次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二周完成作业的批改,小班课要全批全改,合堂课批改不得少于1/3。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27条 晚自习作为学生自学、作业完成、辅导的重要内容,每个教师都应该无条件服从专业部辅导时间安排,并按授课要求按时到班进行辅导。如确因病、因事耽误,需提前向所在专业部主任请假,并由专业部安排其他教师代为进行辅导。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28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技能训练(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等环节,是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编写相应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

  第29条 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时,属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可以2-4学时为一单元安排,按理论课程教学的作息时间执行;凡是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的作息时间要参照8小时工作制执行,并严格遵守实训车间(室)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30条 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时,参加的师生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31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在每个工作日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或实训日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或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部备查。

  第32条 在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教学时,专业部应提前两周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题目类型、范围及其深度、广度要符合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大纲的要求,课程设计(综合训练)为同一题目的学生人数要适宜,避免学生互相抄袭。指导教师在每个工作日与学生面对面的指导时间不应少于3小时。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综合训练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综合训练的书面总结向专业部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专业部资料库备查。

  第33条 确定实践教学环节的师生比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等因素,由专业部提出,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第七章 课程的考核

  第34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等,具体形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35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文化科目的结业或期末考试一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科目、平时考查、单元性测试由专业部安排,但须在教师授课计划表中反映出来。

  第36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的结束或期末考试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及作业上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报其所在专业部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37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按学校《考试工作条例》执行,并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教师需认真填写《审题单》,经部主任(或教研组组长)审核后报教务处统一制卷。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并由专业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专业部(教研组)指定专人,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出两套以上试题,经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务处随机选择确定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专业部及教务处备案。

  第38条 阅卷原则上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39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在三天之内将试卷交专业部教学干事处,由专业部组织人员进行成绩录入提交,各专业部负责将学生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第40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平时成绩(作业、期中考试)、实验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应严格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41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奖 惩

  第42条 奖励

  (1)教师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课堂教学、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校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奖励材料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供考核、晋升教师职称及年终评比参考。

  第43条 处罚

  (1)教师违反本规范的要求和规定,按相关规定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2)处罚材料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供考核、晋升教师职称及年终评比参考。

  第九章 附 则

  第44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5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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