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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办学章程

所属栏目: 校长办公室范文  更新时间:2016-06-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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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强依法治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高县敖阳小学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建设南路17号

  第三条 学校系上高县敖阳街道办事处所属公办小学,在上高县教育局直接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是一所六年制小学。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创新教育为原则,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目标

  第四条 培养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努力实施科研兴校战略,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改实施工作。抓住机遇,乘势而上,齐心协力,办特色学校,创名牌学校。①品德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学生具有“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良好品德。②智能方面:主动学习,学习兴趣广泛,掌握扎实的听说读写算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动发展能力强。 ③体能方面:主动健身, 有强健体质和主动锻炼身体的意志。④审美方面:意志强,有初步的审美能力和欣赏美的情趣。⑤劳技方面:主动劳动,具有自己的事自己做,家里的事帮着做,集体的事争着做的劳动态度。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第六条 办学目标:多元发展、特色创新

  第七务 办学理念: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

  第八条 办学思路:德育为首、教学为主、面向全体、全面发展

  第九条 校训:尚德、知学、明志、笃行

  第十条 校风:团结、勤奋、文明、守纪

  第十一条 教风:敬业、爱生、务实、创新

  第十二条 学风:严谨、活泼、善思、乐学

  第十三条 校歌:《我们是祖国的希望》

  校树:桂花树

  校花:杜鹃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由上高县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如下权利:

  ㈠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全体班子成员参加、讨论和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

  ㈡人事权。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㈢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和学校校产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

  ㈣招生权。招收适龄儿童,6 周岁一年级,按县教育局划分的学区招收新生。

  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重大奖励和行政处分须听取校务会、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㈠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德育工作。

  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支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倡继续教育,开展校本培训,提高层次。

  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㈤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㈥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学校收入,为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㈦任职期间,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㈧校长应率先垂范,严于律已,清正廉洁。团结、依靠全体教职工,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㈨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协同校外教育机构,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㈩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校务会,检查、指导、总结各部门的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的建议和要求,接受、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十七条 校长工作原则:

  ㈠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㈡校长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㈢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㈣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㈤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

  ㈠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㈡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教师津贴再分配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育教学方案,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㈢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㈣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㈤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长应通过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逐步做到定编、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定结构工资。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为三学年。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

  第二十一条 政教处、少先队大队部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检查指导各年级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落实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㈠认真实施《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有关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利用德育基地、图书、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旗制度。

  ㈡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㈢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制度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采用多种形式,对班主任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能力。

  ㈣加强思想品德课的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对班级教育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㈤抓好学生一日生活管理,使学生的养成教育扎实、深入、持久。

  ㈥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养成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宣传栏、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高层次达到最优化。

  ㈦及时妥善处理学生违纪事件,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㈧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严禁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

  ㈨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班集体、优秀中队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负责抓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工作内容是:

  ㈠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作好课程安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

  ㈡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㈢认真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㈣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开展教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㈤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㈥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校本培训,制定教师培训计划,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比赛活动。

  ㈦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㈧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㈨做好招生、转学工作。

  ㈩科学地安排休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办公室主要工作内容是:

  ㈠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协调平衡各部门的工作,了解、督促、检查校长的决定执行情况。

  ㈡草拟学校有关计划、总结,负责行政会议记录。组织全校教职工的会议。

  ㈢负责对外联络、宣传工作。

  ㈣积极、准确传达上级会议通知、文件精神及学校的工作安排意见。

  ㈤负责外宾来校参观、指导的接待安排,做好本校教职工的来访、接待工作。

  ㈥负责教职工的职称评聘、年度考核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学校公务招接待和用车的管理工作。

  ㈧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工作内容是:

  ㈠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运输工作。

  ㈡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㈢定期对校舍、电路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㈣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㈤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六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方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德育队伍,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㈠对学生进行“五爱”教育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㈡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㈢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学校不以考试成绩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㈣学校每年度评选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召开一次德育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工作,严格执行“三开、四严、五不准”的规定,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㈠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㈡加强教改教研工作,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学校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㈢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教学功能。

  ㈣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思维,发展智力和特长,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

  ㈤学校每学期举办一至二次教学竞赛、教学经验论文交流活动,对参赛教师予以鼓励,对竞赛取得优秀成绩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规定,积极开展好阳光体育活动。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秋季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内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抓好劳动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开始爱劳动的习惯,树立劳动观念和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

  第三十二条 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有益活动。

  第五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专职教师,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体检。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五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各小学要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治安、消防、交通、卫生、建筑和集体活动等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定好学期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定期检查总结。

  第六章 教师和学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和提高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种方式的在职学历深层次的提高,支持鼓励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见解。

  第四十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做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管理工作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对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对爱护关心集体财产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和《末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发展个性特长。

  第四十四条 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者思想品德高尚、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典型人物,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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