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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雷工作预案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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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夏季已到,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依据国家和佛山市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应当遵守和执行本预案。本预案所称防雷击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各项活动及规定,包括全校范围内建筑物和设备对雷电灾害的观察,监测,预防等。
  第三条防雷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成立防雷电领导小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担任,成员领导班子成员9人组成。
  日常工作小组:总务主任赵亮担任组长,三名后勤工作人员,两名德育处干事。
  总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校防雷工作。各部门应当接受学校防雷领导小组的检查和指导,密切协调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沈阳市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预案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六条本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本校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学校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须接受具有防雷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工作。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条如遭受雷电灾害的校区或部位,应当及时向防雷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对造成人员损害应立即送卫生所或所在校区医务室急救。
  第十一条学校主管部门对重大雷电灾害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和上级主管机构上报本校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人员,设备或建筑物损坏情况。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建议所在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预案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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