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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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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以及《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严重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五条:,班主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责令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将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一般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批准;记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须经行政会讨论通过,由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他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者;(七)嫁祸于他人者;(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三)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五)抽烟、喝酒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七)在寝室或教室打牌、下棋,寄宿生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八)有偷窃行为者(寄宿生取消其住宿资格); (九)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十)男女生交往行为不得体,有损中学生文明形象,经教育不改者;(十一)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40节者;(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十二)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十三)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十四)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50节者;(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三)违纪行为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五)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二)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三)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四)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五)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又重犯其它严重错误者;(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七)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三个月后,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勒令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德育处,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高中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销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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