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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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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学生干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以身作则,培养学生干部的奉献、吃苦精神,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订本条例。

一、评选对象:

凡担任我校团委、学生会,各班的班委、团支委的学生干部,工作有较突出成绩的,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标准:

1.德育方面: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学兼优,模范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强,能团结同学,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有良好的意志品质,工作中有较为突出的成绩,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2.智育方面: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能认真听课,认真复习,认真作业与练习,学习成绩良好。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做好早操,讲究个人与公共卫生,体育达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评选方法:

1.每学期评选一次,在期末考试后,结合评选三好学生同时进行;

2.召开班委会,团支委联席会议,进行推荐与初评;

3.利用班会课,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4.团委、学生会干部集会,进行民主评选;

5.各班主任将本班初评结果填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申报表”,交任课教师审阅并签名。学期结束时将此表交教导处。

6.各班推荐2名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要填写登记表,交教导处审定。

四、奖励办法:

学校对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及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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