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 学校规章制度

江苏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6 点击次数: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江苏省中小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普通教育质量,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路环节,搞好中小学(含中师职业中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核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制订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经常组织检查、督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使实验室建设与普通教育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一名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与学科教研组密切配合,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开展第二课堂和课外科技活动。在完成上述任务后,有条件的实验室,还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进和研制仪器及自制教具活动。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教学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保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首先,要建好理、化、生实验室,农村每个乡建立一所初中实验中心,小学要建立综合的自然教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其次,根据需要和条件,建立音、体、美训练室和生物园地、劳动技术训练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可参照国家标准GBJ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水电、通风、采光、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技术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坚持标准,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添置要根据各校的教学任务,参照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配备目录,确定配备方案。学校在添置教学仪器时,必须认定国家教委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防止差劣产品进入学校,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仪器室、仪器橱、危险品保险柜(地窖)和实验桌凳,还须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应配备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重点中学和师范学校配备5-8人;一般完中和职业中学(专业实验室人员另配,每室1人)配备2-5人;城镇初中和乡初中实验中心配备2-3人。小学自然教室应有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用,在国拨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勤工俭学收入中统一安排,作为基本财源。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自愿捐资,建设实验室和购置仪器。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如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保管、使用、维修制度;仪器报损和损坏赔偿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使实验室工作制度化。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所有仪器均应分类入橱,定位存放,科学保管,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清洁卫生、防尘、防潮、防腐等工作,确保完好状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设危险品柜(窖),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和实物明细帐卡,定期清点,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仪器、器材报损要按一定的规章和手续办理。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仪器和因失职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要建立实验室技术档案,加强资料管理。实验室基建工程图纸、水电安装图纸、仪器设备说明书、自制教具资料、实验设计、仪器改进、典型的实验报告、科研资料、学术论文等资料,都要立案入档。对于高档精密仪器应分别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卡,以备查用。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的岗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做好实验准备工作,积极组织上好实验课,或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演示实验和辅导学生分组实验,积极帮助组织课外科技小组活动。

(三)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熟悉研究各类仪器,积极开展自制教具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的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聘任高、中、初级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实验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应发放适当的营养保健食品补贴,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要,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源初 中教 师*网 w Ww.9 1
0w.net
上一篇:小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篇:数字化实验室实验规则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