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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5-11-1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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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划分: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各自分工情况与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各部门负责人与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本人及本部门党内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3)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学习和教育活动。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

  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每半年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每学年在校级领导干部述职中向全体教职报告一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主要内容为:

  (1)完成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及经验;

  (2)学习《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

  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的结果均归入廉政档案。党员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坚持“教育督促为主,责任追究为辅”,“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诫免谈话;(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5)调离工作岗位;(6)免除职务;(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以上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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