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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婚假、生育假等的有关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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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假
  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婚假13天,一方符合一方享受。非晚婚及再婚的享受婚假3天。
  婚假时段内须包含本方婚礼日或者领取结婚证日。
  二、计划生育假
  1.产假
  (1)正常产假:凡“二证”齐全后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
  (2)难产假: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增加15天,即105天。如生育多胞胎,在正常产假基础上,每增加1 个则增加15天。
  (3)产中节育假:在生育90天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结扎),另享受计划生育假15天。
  (4)晚育假:凡女方年满24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生育第一胎(以登记结婚日期推算),可增加30天,产假为120天。
  产假自生育日或者预产期日前15天内的任一天算起(但必须确定具体日期)。请假时均需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无则不享受相应假日。
  2.男方护理假
  女方生育期间男方可享受护理假5天,晚育、难产、多胞胎的可享受护理假10天。护理假内必须包含生育日。
  3.流产假
  (1)孕期三个月内流产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20天的流产假,三个月以上流产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42天的流产假。需提供医疗单位相关证明。
  (2)流产假自流产日或流产前一、两天开始计算。
  (3)凡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好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皮埋、结扎)。如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情况(指使用服药、避孕套等外用措施)而怀孕流产的,则作病假处理,费用自负。
  4.非产中节育假:
  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皮埋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男方结扎休息7天,女方结扎休息21天。如有其它项目休息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以手术当天或前一天为起算日。
  5.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日时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非母乳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每天两次可合并使用。
  三、丧假
  1.父母(含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离世丧假3天。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嫡亲兄弟姐妹离世丧假1天。以葬礼日前一天或者当天算起。
  2.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奔丧,视作事假。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均为连续计算,并须一次性享受。逢节假日则天数照实计算在请假时间内。
  2.生育费按上级规定实行凭发票一次性最高限额报销,限额标准为顺产3500元、难产5500元,如不满则按实报销。
  3.请假或者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票原件、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难产有关材料(如病历等)、结婚证件等。
  注:
  1.本规定若遇与上级有关新政策不符的,均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2.此规定经六届一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起实行。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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