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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2-1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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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职工的工作效率,维护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克服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增强教职工的纪律性,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陈仓区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原则
全体教职员工均应以主人翁的精神,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确因病、因事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
二、请假类别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统一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请假3天(含3天)以上必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超过两周者需经区局批准。
2、事假:教职工确有重大事情必须请假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期。事假原则上一月内不得超过3天,超过一周者需经区局批准。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3、产假: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节育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采取的、人流、引产、结扎等节育措施的教师享受节育假。其中放环给假2天,人流给假3天,男扎10天,女扎30天,属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3个月以内终止妊娠者给假30天, 3至7个月终止妊娠者给假45天。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按正常生育给假。
5、婚假:教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且系初婚)可增至7天,婚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超过期限还需请假者,按一般事假处理。
6、丧假: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公婆、独生子女的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非独生子女的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丧假包括双休日。
7、丧假、婚假、产假等按上级规定执行,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8、探亲假:凡符合国家关于享受探亲假规定条件者,可以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必须安排在寒暑假中。
9、学习假:经学校研究同意参加函授、进修等学历教育者,学习、考试期间凭主办函授、进修等单位的通知,办理学习假,学习假期间按正常在职对待。工作由学校安排。
三、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个人填写请假条,按下列权限办理。
①请假在2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
②请假在3天(含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超过一周者,须报区教体局批准。
③一个月以上病假由本人写出申请,附医学证明,学校签注意见后,报区教体局批准。
2、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到岗后,必须按时销假,及时投入工作。
3、教职工请假期间,其担任的工作由学校调配安排。
四、假期待遇
1、请产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者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福利待遇照常享受。
2、事假一天扣50元,病假一天扣30元。
3、全年事假累计达5天(含5天),病假7天(含7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格次。
4、请假超过一周者,请假时间连续计算(含双休日、节假日)。
五、旷职: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旷职: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故不到校者。
②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又不上班的。
③请假到期,既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到岗接受工作安排的。
④无特殊理由,不按调令规定报到时间报到者。
2、旷职处罚:
①教职工旷职1天,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级先进教师。
②教职工旷职在3天以上,15天以内,除在有关会议上检讨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年度内不得评为各级先进教师,并扣发半学期工资。
③旷职超过15天,由教育局除名,报人劳局备案。
六、注意事项:
1、切实加强管理。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请假登记制度,严禁批假漏登漏报或不请假擅离岗位。
2、严格批假权限。教职工请假,要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任何人不得超越职权批假。
3、公开请假情况。教职工请假要按月统计、公布,作为考核、评优、晋升职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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