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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帮扶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6-04-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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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生助学基金制度的通知》和《上饶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何新中

  副组长:缪恢金、徐  辉、方晓青

  成  员:金禄春、黄开军、杨建军、各完小校长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    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    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    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    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和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3、学校通知受助学生填写《江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领取表》,并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

  五、资助资金实行专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免杂费、免费提供教材的资金全部发给贫困学生本人。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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