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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1-2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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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根据中发(1981)24号文件精神,我校试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是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动全体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而努力。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现有职权如下:

  1、听取和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对学校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3、在学校职权范围内,对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等作出决议。

  4、监督学校各级干部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或罢免;对于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干部或教职工,建议上级领导机关严肃处理。

  5、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不断增强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活动工作任务。

  6、动员组织全体教职工积极贯彻教代会决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六条: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中,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主人翁责任感强、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联系群众、反映群众正确意见和要求者,均可选为代表。

  第七条:教代会的代表应以教学人员为主体,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产生应兼顾各村小、部门、学科、老、中、青、性别,领导干部、女教职工代表应占有适当比例。

  第八条:未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团、队、工会干部视工作需要可邀请或推选为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按分配名额以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党、政、工、团、队领导干部代表由各部门提名交群众选举,选出的代表经筹备组织工作小组审查代表资格合格后方为有效。代表名额占总职工数的六分之一左右为宜。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任期两年,每两年改选一次,连选可连任,任期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工作者,依照一定手续,可由原单位另选代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教代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同意,可临时或延期召开教代会。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大会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人员由上届主席团与工会协商后提出并经教代会通过。教代会主席团为常任制,任期两年,主席团由党、政、团员负责人和教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五人。

  第十三条:教代会大会的主要议题,要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围绕教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来确定,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十四条:教代会主席团组织教学、学校财务、生活福利宣传等专门工作,小组(不脱产)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收集、核实有关提案,析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提案由教职工个人或联名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小组审查后,作为正式提案交教代会讨论。正式提案的题目、讨论结果应予存档。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决议与学校现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校长可提请教代会复议,经教代会复议后仍坚持原议时,应请党委或上级机关裁决。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有发言权或提出质疑的权利。

  3、有代表群众反映工作、生活上的意见、要求的权利。

  4、监督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模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积极支持各职能部门,按教代会决议做好工作。

  2、积极配合学校领导做好各方面工作,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为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办好学校而努力。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起好群众和领导间的桥梁作用。

  第六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以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工作机构,同有关部门配合,承担以下工作:

  1、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大会代表的选举,征集、整理提案,与上届主席团协商提出新的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大会议题,准备大会有关文件、材料,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代表大会召开的其它事务工作。

  2、负责督促、协助学校行政贯彻大会决议,落实大会提案。

  3、组织教代会代表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并动员教职工予以贯彻。

  4、密切联系教代会代表,听取并反映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校行政进行解决或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教代会讨论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补充、修改、解释权属教工代表大会和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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