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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教育处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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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针,保证《中学德育大纲》的贯彻实施,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合格毕业生和优秀公民,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转换学习环境;7、开除学籍及劝退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条  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尚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被处以刑事拘留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3、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并宣布缓期执行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和赌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或小偷小摸屡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损坏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负赔偿责任,态度恶劣者,记大过处分;

  2、损坏金额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3、损坏金额较大,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肇事、打架、策划、提供凶器、作伪证、携带管制物品进入校园,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惹事生非、用各种方式侵犯他人)和打架者:①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在校园内两人动手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在校园外打架或在校园内三人及以上群体打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③致人轻伤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承担伤者治疗所需费用;④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一切医疗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帮助一方打架,促使打架事态恶化,并发生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者: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②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③勾引或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①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

  5、作伪证者:①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大过处分;②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6、携带管制物品进入校园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上课、培训不得迟到、旷课(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达1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扣班级考核分3分)

  2、达15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扣3.5分)

  3、达2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扣4分)

  4、达30节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扣4.5分)

  5、达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扣5分)

  6、达50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劝退处理。(扣6分)

  第九条  思想不健康、道德败坏、经发现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3、情节严重、后果也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或组织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5、犯有本条各款,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如下处分:

  1、在建筑物上随意涂抹刻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花草树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承担经济损失。

  3、私拉电线、私接电源,损坏学校用电线路、广播线路,损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请假条和涂改证件,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大型活动中,不听从老师指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6、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根据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7、认错态度不好,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从严、从重处分。

  8、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舞弊者,除该科试卷记0分外,视情节将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准吸烟、酗酒,在校期间发现学生有吸烟、酗酒现象,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转换学习环境或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准带手机进校园,第一次发现,一律收缴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 收缴手机并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发现,收缴手机并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发现,该携带手机的学生属于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家长到校签订相关协议;对于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第十三条  非正常出入校园和寝室,有下列行为者,作如下处分:

  1、学生禁止翻越围墙,一经查获处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2、学生爬墙出入寝室,一经查获处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3、在校外租房,一经查获处以记过或以上处分;

  4、夜不归寝或留宿外人,一经查获处以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5、晚上熄灯后在寝室吵闹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造成严重后果或2次以上批评教育不改者,处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一学期之内虽然未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但是累计减分达到10分者,作适当处分。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升级、从重处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政教处、年级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所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由年级组审核,年级主任签字后报政教处审批。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年级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政教处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在学校年级组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自处分签字之日起将学生领回反省,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返校时,必须到年级组报到,在政教处办理复课手续、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上课,严禁私自提前上课。

  第十八条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初三期间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肄业一年后由居委会出具证明,考查合格者,撤销处分后,按相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受到处分及撤销处分,班主任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半个学期向年级组上交一份600字以上的思想汇报。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在一学期后一年以内(时间以累计处分的最后一次算起)撤销其处分,在初三第二学期还未撤销处分者,不发放毕业证书, 肄业半年后由居委会出具证明,考查合格者,撤销处分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年级组负责全面调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征求班主任、科任教师体育教师、宿舍管理员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后,上报作出处分审批相应的部门审批处分撤销决定。获准后,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未接到关于该生不良表现的举报,即可宣布撤销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在察看期间有改正表现的,可按期撤销处分。在察看期间进步很大,表现突出以及受到学校或上级奖励者,可提前撤销处分;若表现不好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规校纪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学生违纪教育处分制度》简要版

  1、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校风校纪,针对违法违纪情况特制定学生处分制度

  2、学生处分分以下几个等级: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转换学习环境。

  记过以上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进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德育档案,影响将来的成长。

  3、对学生的处分严重的将公之于众,写清事由及处分结果。

  4、学生处分由政教处负责,协调年级组与各部门处理,并纳入班级评比考核。

  5、打架伤害造成的医药费按事件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

  6、相关资料政教处,年级组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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