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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撤销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01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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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明确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的条件,规范学生违纪处分撤销的程序,根据《湖南省初中生行为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1、初中三年学生因违纪所受到的处分一律实行累加制,初三第二学期有处分的学生方可向学校政教处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学校行政将会依据学生受处分后的表现决定是否撤销其处分。

  2、学生自受到学校处分后,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再没有出现违纪现象,撤销处分须具备以下条件:

  (1)活动方面:能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各项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2)学习方面:态度认真,有上进心,学习效果明显;

  (3)工作方面:积极认真,能为班级、学校赢得荣誉;

  (4)思想表现:能尊重老师,关爱同学,并有突出事例。

  3、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1)凡符合违纪学生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政教处领取《建宁实验中学违纪处分撤销申请表》并填写相关内容交班主任,班主任和年级组一道组织相关的任课老师广泛征求意见,并将证明材料及建议处理结果交政教处。

  (2)政教处整理相关申请材料并将处理意见报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3)政教处公示学生处分撤销结果,公示一周后无举报,无异议,撤销处分正式生效。

  4、凡在初三第二学期还没有撤销处分的同学,不发放毕业证且将处分材料记入档案。

  5、在校期间,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离校后申请领取毕业证的程序:

  (1)文化成绩及相关考核合格的学生,因违纪处分未撤销而未发放毕业证的学生, 肄业半年后方可提出补领毕业证的申请。

  (2)申请补领毕业证的学生需持由村(居委会)出具的思想表现证明材料,考查合格者才能办理毕业证补领手续。

  (3)经学校行政会研究违纪处分撤销决定后,补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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