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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7-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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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教师不了解计算机使用方法,而造成损坏的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2)教师借用计算机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 并照价赔偿。转借他人必须经校长批准。

  (3)微机教师因保管不善面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给予处分。

  (4)微机教师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失或丢失的由微机教师和使用人各赔偿50%。

  (5)因学生在上机实习中未按教师的要求去做,而造成计算机损坏的,应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照价赔偿。

  (6)因电源、电压缘故而造成损坏的,由学校自行负责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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