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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奖惩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03-1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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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生奖励条例: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者,给予奖励:

  1、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3、尊老爱幼,乐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师生中或社会上产生良好影响者。

  4、积极参加各项有益活动者。

  5、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良者。

  6、有其他先进事迹者。

  二、奖励方法:

  1、口头表扬。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品、奖金。

  4、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并报上级机关审批。

  6、学生受奖励情况一律填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学生处罚条例。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批评教育:

  (1)发现学生不尊重师长,不遵守校规校纪都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2)对因有较明显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班主任应逐一记录在班级日志上,并记录学生的改正情况。

  2、警告:

  (1)批评教育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以上仍无收效者。

  (2)严重违纪,打架斗殴,小偷小摸等不良行为经教育帮助仍毫无悔改者。

  (3)严重损坏公物而隐瞒不报者。

  (4)一学期旷课累计6节以上15节以下者。

  (5)观看不健康的书报和录像经多次帮教不改者。

  (6)警告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确认,报教导处备案,并口头通知学生家长,记入本人学籍表。

  3、记过:

  (1)经警告后仍无效果者。

  (2)不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传播不健康书刊、录像者以及谈情说爱者。

  (4)学期内旷课累计15节以上者。

  (5)记过以书面形式进行,由班主任上报材料,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教导主任批准,全校大会宣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

  4、记大过:

  (1)经记过教育后仍无效果者。

  (2)发生严重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者。

  (3)旷课一学期累计30节以上者。

  (4)记大过由教导处上报材料,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张榜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处分一经确认以后,一学期内有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可酌情降低一级处分或撤消处分。

  5、开除学籍:

  (1)经记大过后仍无效果者。

  (2)打架殴斗致他人伤残者。

  (3)严重破坏国家财产,搅乱社会秩序者。

  (4)因犯罪受到治安部门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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