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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8-12-06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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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通知如下: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因私出境、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院意见给予产假20-30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5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教育局审批。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医院出具的材料,如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4.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或事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事假达一个月的,还应提供最近一次妇检证明。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单位)可以每学期初出具书面报告由学校(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单位)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温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温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单位)领导和组织教职工因公跨省或跨市外出审批按温教办〔2009〕13号文件执行。

  三、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列计发的工资项目是: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工资、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教(工)龄补贴;未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工资和职务岗位津贴,其中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工资。

  (一)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全部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1.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规定项目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以上各类假期中,女职工在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或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上,或事假20天以上的,除以上规定项目按一定比例计发外,其余工资发放按以下执行: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如担任班主任的,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不在岗期间内的班主任津贴,由其他代为管理的教师相应享受。3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未实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的,煤气补贴50元和保留津贴113元继续发给,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和分月目标奖停发。学校部分结构工资根据学校规定。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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