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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9-10-1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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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学校可以由资产管理责任人作为政府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对采购金额、预算执行等环节进行审核。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电子集市实施的、属于上海市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
 
  第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服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校党政领导和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校长室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采购预算,并报告上级采购预算管理部门。
 
  3.审核学校政府采购计划、采购用款计划和采购方式,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报。
 
  4.编制采购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采购工作相关环节的实施,
 
  5.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工作。
 
  (二)党支部是学校政府采购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执行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规章制度的情况。
 
  3.全过程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定工作。
 
  5.受理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三)总务处为采购项目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编制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学校政府采购的货物类(不含修缮项目)在电子集市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组织验收、货款支付和资料汇总备案归档等工作。
 
  3.负责修缮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工作。
 
  4.参与分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其它类型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审核、合同签订、验收、合同款支付、售后服务工作。
 
  5.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采购商务、技术要求等原始资料。
 
  6.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采购项目的申报、评估、验收工作。
 
  (四)资产管理员是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学校各类物资采购工作进行统筹和管理,按照需求合理、程序规范的方式监督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必要时邀请校内外专家参加。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的工程程序
 
  (一)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调整。委托人应于每年9月编制下年度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学校审批;计财科负责将学校批准的学校政府采购预算上报财政审批,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后生效。
 
  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批复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特殊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调整。
 
  (二)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学校总务处应于每年11月在区政采平台上将年度采购计划报计财科,计财科审核后将采购计划报区财政审批。
 
  (三)采购。货物类采购预算下达后,学校在区政采平台上递交委托后,由区采购办公室将预算编号等信息导入市电子集市后方可采购。
 
  (四)签订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确定采购人后,由委托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预算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五)验收。工程、修缮项目验收由总务处组织,总务处、使用和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货物类验收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合同款支付。项目合同款支付由校长和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签字方可支付。
 
  (七)维保及质保金支付。工程、修缮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总务处负责,质保金支付由总务处征求使用或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其余项目保修期内维保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总务处协调,质保金支付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
 
  (八)资料归档。工程、修缮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由总务处负责。
 
  第十条 符合上海市财政厅文件规定的分散采购,由总务处编制采购计划,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由总务处和使用管理人员共同组织采购和验收。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与纪律
 
  第十一条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提高学校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使用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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