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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9-11-0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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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省委《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等上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工作、严格标准、勤俭节约、简化礼仪、热情周到、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2.根据宾客的职级、来校的目的等情况,按照统一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并做到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3.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等。接待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4.行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全校公务接待工作。各处室要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二、接待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来校检查指导人员;
 
  2.兄弟学校来访人员;
 
  3.上级部门因检查、验收、督导等指令性工作来校人员;
 
  4.学校主办各类活动的校外参会人员;
 
  5. 学校特邀的国内专家、学者。
 
  上述范围内的接待,必须有校主要领导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而自行接待的,费用自理。
 
  行政办公室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对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三、接待标准
 
  1.用餐
 
  (1)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2)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参照省市相关规定,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严格控制在120元/人以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喝酒。工作日午间禁止饮酒。
 
  (3)凡不按标准安排就餐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支付。不经批准安排就餐的,餐费由个人自付。
 
  2.住宿
 
  凡公务来校的宾客,原则上住宿费自理。需要学校安排住宿的,一般安排在就近宾馆,不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3.出行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四、接待要求
 
  1.规范审批程序。学校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学校层面公务接待需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专项工作的接待需经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邀请专家、领导来校指导工作、学术交流、合作洽谈等公务接待需经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2.完备报销凭证。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无派出单位公函的接待需提供公务联系情况记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处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在公务接待中自觉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4.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行一事一单、一单一结账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8.行政办公室汇总学校公务接待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委员要做好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公函制度、清单制度落实等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9.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违规接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3)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4)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5)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6)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所有由学校财务经费支出的公务接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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