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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09-0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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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全面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保证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内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和学前班,是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检查评估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

第四条 幼儿园原则上按照3-4岁、4-5岁、5-6岁三个年龄段划分为小班、中班、大班,也可设3岁以下的小小班或6岁以上的学前班,特殊情况可设混龄班。

第五条 幼儿园班额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三岁以下的小小班不超过20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二章 园舍设备

第六条 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所周围无污染、无危险,幼儿园内无危房。

第七条 幼儿园应有活动室、盥洗室、儿童厕所、保健室和生活办公用房。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生,采光充足;幼儿专用厕所和盥洗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满足儿童需要;幼儿园的厨房单独设置,与教学区分开,封闭管理;保健室符合《吉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第八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生,幼儿园绿地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生。

第九条 配备数量足够、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床、盥洗设备,每班有开放式玩具柜、书架等设施。全园有电视、微机等电教设备5件以上,儿童图书生均5册以上,玩具生均5件以上;每班必备电子琴(风琴)、录音机;大型户外玩具5件以上。

第十条 城乡小学校办幼儿园应有独立院落,与小学分开单独管理,具备《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的办园条件。

第三章 幼儿园管理

第十一条 园长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幼儿教师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保育员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医务人员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第十二条 依法落实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受《教师法》规定的同中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保证教职工按照上级要求参加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稳定。

第十三条 贯彻国家教育法规,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加强民主管理监督,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 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收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幼儿园的经费要合理收支,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培训教师。

第十五条 建立社区和家园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沟通幼儿在园情况,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教师应当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为幼儿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爱护幼儿,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关注个别差异,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幼儿心理发展水平选择教育内容,注重五大领域教育内容的整合;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多样化,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趣味性和游戏性,寓教于乐;克服ldquo;小学化rdquo;、ldquo;专业化rdquo;等应试教育倾向,杜绝教授小学课本知识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注意环境与教育内容相配合,开辟各类幼儿活动区并投放丰富的材料和玩具,保证幼儿自主参与活动区的活动。充分利用家长、社区、自然环境等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的学习和生活空间。

第二十条 科学安排幼儿日常生活,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自主游戏和自由活动时间,建立一日生活常规,注重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养成教育。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教研和培训活动,开展园本教研工作和科研课题研究,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使用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幼儿园教材,不得订购规定以外的教材和辅导材料。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制度》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儿童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监测幼儿身体健康发育情况;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定期检查,患有国家法定慢性传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晨检及全日观察制度,晨检工作可采取保健医检查、保教人员检查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儿童预防接种率100%。做好传染病的报告、隔离、消毒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饮食卫生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严防食物中毒,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每周制定食谱,科学配餐,保证各种营养物质的摄入量,达到平均供给量的标准,满足生长发育的需要;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二十七条 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保证流水洗手,做到一人、一巾、一杯;及时清理室内外环境卫生,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定期对园舍、场地、玩具、图书、毛巾等进行消毒。

第二十八条 加强户外体育锻炼,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户外活动、间操、早操,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培养体育素质。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领导,措施到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安全联防制度,加强与当地公安、社区、家长联系,保证幼儿园周边良好社会环境;实行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安全措施落实到人、到岗;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有寄宿生的幼儿园,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幼儿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幼儿园外来人员入园登记或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入园。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幼儿园。

第三十二条 加强幼儿园班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驾驶员和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认定和检验,严格交接班制度及儿童接送制度;幼儿园组织的集体外出参观、郊游等活动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危机时刻的自救、逃生能力。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以及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幼儿了解基本的避险、逃生和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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