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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治安工作管理条例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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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治安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我校内部各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证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加强校内的消防工作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加强学校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实行治安保卫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案,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保障校内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治安工作管理纳入我校内部各单位的责任制中。学校成立治安保卫组,学校从人力、物理、财务上给予保障。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组,行政上受学校校长室管理,业务上接受红旗派出所指导。

第八条 学校治安保卫人员应相对稳定,应选择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不怕吃苦、不怕牺牲的人来任职。

第三章 治安保卫人员的任务和权限

第九条 落实防特、防盗、防火、防破坏事故等防范措施。

第十条 消除妨碍治安的隐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及代培、实习等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治安联防,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防火安全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侦查刑事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讯问当事人、追缴赃物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校内各单位的治安工作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 学校各处室、各年级组必须做好本部门的各类治安预防工作,对治安隐患不处理的单位,治安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以处罚,按责任人的当月奖金的50%给予罚款。对不负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造成重大灾害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工作责任人为各处室的主任和年级组长。

第十七条 驻校的外来单位,不及时预防和处理治安隐患的以及造成重大灾害事故,处以三百元以上的罚款,治安责任人为在校的外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发现治安隐患或刑事犯罪,应及时报告治安组或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的工作,做好节假日或下班的门窗关闭,切断电源,消灭火种等防范治安隐患的工作。

第二十条 住校教师和其它住校人员,必须接受和支持治安保卫人员的夜间宿舍抽查,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者,视情况给予50-200元罚款。

第五章 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领导为外来人员管理的治安责任人(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 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我校临时出入证。

1、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施工人员均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的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的介绍信、劳工证、待业证和居民身份证以及我校用人单位(总务处、食堂等)出具的用工证明。办班、实习等外来人员,在校期间(两星期以上者)都应到治安组办理出入证。

2、办证时每人押金20元,工本手续费5元,半身免冠一寸照片2张(2个月以内的不需照片)证件期限最长至年底。

3、证件到期后,必须在10日内办理退证手续,由于违反管理规定被扣证,一律重办(证件遗失,一律重办)。

第二十三条 外来单位来校临时参加会议、学习等,一律报治安单位介绍信,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填写“来访登记表”,并通报治安组,否则不得入内。不在正常时间内补课或开展其它校内活动的,政教处、教务处等单位应及时通报治安组,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校内没有家属区,凡是经过学校校长批准的教师家属或外来长期寄住人员,必须到治安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五条 外来人员必须做到:

1、遵守国法、校规以及校内治安制度,随时携带我校发放的出入证,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

2、严禁寄住人员赌博、打架斗殴、私拿、损害公物、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3、严禁伙同其他外来人员私闯校园,严禁私自留宿。

4、长期居住我校的外来人员携带临时“暂住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瑞安市十中校长室。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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