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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教学成绩考评细则

所属栏目: 学校规章制度  更新时间:2014-12-2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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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各班综合评估为基准。
  2、期中考试班级成绩位于年级前3/4,分别给当月班级考评加4、2、1分,后四分之一不得分。
  3、期末考试及第二学期期中参照第一学期期中,班级综合评估成绩上下浮动在2名以内的,加1分;上浮在2-4名的,加2分;上浮5名以上的加4分。
  4、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国家一、二、三等奖,分别给所在班级加5、4、3分;获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班级加4、3、2分;获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班级加3、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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